一个流产的发言提纲 [原创 2010-1-31 23: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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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原定在1月30日、31日在昆明参加一个由ICCD国际传播促进中心和云南省社科院旅游发展中心共同主办的题为“网络时代的信息公开与媒体责任”的会议,主办方要求在会议召开前几天提交发言提纲,并提供一些阅读材料。我按要求照做了,在会议召开之前也接到了主办方一位具体负责人的电话,说发言提纲很好,但是所提供的阅读材料中那几篇何清涟讨论中国媒体的文章,不宜提供,以免被别人抓住把柄。1月29日晚,我见到了前来昆明参加这个会议的展江兄以及一些其他的人,还一齐共进了晚餐。我的发言被安排在1月31日上午,因为30号家里有事,就没有去参加当天的会议。30号晚上,我接到会议主办方一个工作人员的电话,意思表达得不是十分清楚,但我听明白了31号的会议取消了。当时我正准备为第二天的发言做一个PPT,一盆冷水泼灭了我所有的热情。因为来电话的人并未把事情的经过讲的很清楚,我还以为是会议主办者临时变卦,一夜未睡得安稳。31号中午去送展江和陈卫星两位老师,才得知事情的细节,用展兄的话来说,此次会议受到了云南省委的高度关注,省委领导觉得在这个宾馆里举行会议条件过于简陋,因此建议把会议放到一个咖啡厅去举行,因此会议临时按照领导的指示完全重新安排,原来的所有议程都没有用了。尽管如此,我觉得我自己辛辛苦苦写了一个提纲,虽然失去了一次发言的机会,但还是希望留此存照。

 

发言提纲

几点申明:

首先,我不是研究互联网的,我只是一个普通的互联网用户。因此在互联网专家面前,我只是一个门外汉,说的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行家批评指正;

其次,我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几年前读过朱苏力的《送法下乡》一书,并结合自己在田野调查中遇到了一些与法律有关的事情,对于法律社会学的东西有一些思考和体会,因此在这里所讲的东西如果与现行的某些法律相抵牾,希望能本着老人家的那句话——“不知者不怪罪”,希望给予谅解;

其三,我是学新闻出身的,但除了大学本科毕业实习,没有在正规的媒体从事过新闻工作,从一些在媒体工作的朋友那里了解到一些媒体工作的内部运作情况,由于置身媒体之外,很多想法可能比较理想化,不切实际,也无法为媒体从业者提供具体的操作指导,但在这里我想表明的是——站着说话,并非一定腰就不疼。

 

今天的发言,核心内容只有三句话:第一句话,信息公开和媒体责任是两码事,如果一定要合在一起将,我认为当下急需讨论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第二句话,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可以让人获得更多的自由,也可能让人受到更多的限制;第三句话,新闻专业主义需要制度保障。下面分别展开说明。

一、信息公开和媒体责任,急需讨论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

信息公开和媒体责任是本次会议的主题,在我看来,这两者有联系,也有区别,但区别大于联系。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后者的主体则是媒体。当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五条中,也特别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即便如此,如果不把媒体简单理解为政府的传声筒,强调这两者的区别还是有意义的。把这两者混为一谈的害处在于责任主体的重叠,甚至把媒体责任和政府责任混淆在一起,使得问题更加纠缠不清,甚至有“狗拿耗子,多管闲事”的嫌疑。

现在会议组织者把这两者放到一起,给出了这样一个命题作文,因此我首先要表明我的看法,在我看来,这两者无法并置,各是各的。

如果一定要把这两个方面放到一起来讲,就我本人的判断,眼下最急需解决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媒体责任的问题固然重要,这在世界新闻史上已经不是什么新的话题。20世纪40年代,美国一个名叫“新闻自由委员会”(也称“哈钦斯委员会”)就发表过一份著名的研究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我们熟悉的媒体的“社会责任论”,直接源于这份研究报告。这样一项研究的核心问题要弄清楚在当时的美国社会,新闻自由是否处于危险之中。研究者的结论是肯定的。在这里我要说的是,责任和自由是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自由,何谈责任?或者说如果媒体只有听话的自由,其实所谓责任,也应该由那些媒体工作的指导者来承担,而不应该由媒体来承担。有人说国内某些媒体缺乏责任感,在我看来根源还不在于媒体本身,而恰恰是因为这些媒体长期习惯于听话而缺乏自主性所致。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不能不加分析地简单地去搬用那份哈钦斯报告中的某些表达,要看到我们的国情。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认为当下在中国讨论媒体责任的问题并非完全没有意义,但还不是最为紧要的问题。责权利的关系理顺了,虽然不是说这样媒体责任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但是那时再来讨论这样的问题,会更具有现实意义。

“政府信息公开”为什么会让很多人感到欢欣鼓舞,主要是因为以前很多这方面信息都被少数人控制着,而很多这些信息的急需者得不到这方面的东西,因此,昆明市把很多领导人的电话号码公布之后那些登有这些电话号码的报纸顿时洛阳纸贵。从另一个方面来解读,这表明我们的政府的确越来越脱离人民群众了。我到美国访学时多次去过威斯康星州的议会大厦,议会大厦四周的街道每逢周六是一个集市,集市和州议会大厦之间没有任何的屏障,赶集的人可以到议会大厦里乘凉,也可以到议会大厦里方便。在我就此现象写了一篇博文之后,一位朋友提醒我:集市和议会在很多方面是相通的,核心的一点是——都可以平等地讨价还价。从这一点上来看,我们国家的情况大不相同,撤销政府和人民之间的那道岗哨,这或许是比这样一部条例来得更为直接。

上面所说的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个方面,从完全封闭到开了一点点口子,的确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但是我自己对此并不十分乐观,首先,这样一个条例并不能完全解决民众的知情权的问题,记得有一位学者说过这样一句话:“统计数字是最具欺骗性的东西。”我在农村做调查时看到过一些地方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但是很多老百姓对于那些公开的内容不感兴趣,有的甚至也看不懂。这样,所谓公开,也就成为了一种流于形式的做法。所谓信息公开,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允许畅所欲言,如果还是以前的那种你说我听,或者说是仅仅是从政府自身的角度出发来向公众公开一些信息,这样的信息公开还是一种官僚作风的延续。举个例子来说,现在昆明市正在兴建大学城,这样一项耗资巨大的市政建设的目的到底是什么?至少在媒体上,我们很少看到这方面的讨论,或许是这样的话题根本就不允许在媒体上进行讨论。我到过一些国内其它城市的大学城,很多所谓的大学城规模宏大,有崭新的大楼,有宽阔的马路,但是却很难感觉到学术的氛围,这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斩断了大学与社会的联系,疏远了学生和老师之间的关系,仅从各项建设指标来看,大学发展了,但这种做法同样违背了高等教育的主旨,扼杀了高等教育最为重要的东西——思想和观点的自由市场。

其次,这样一部条例是否又会成为限制民众知情权的一种合法性手段?我在这里一时无法提供具体的例证,但是这种猜测并非完全没有依据。如同以整治互联网上的低俗内容为名关闭了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一致的思想类网站一样,这同样是我对这个条例不抱以乐观态度的另一个方面。

 

二、技术是一把双刃剑

较之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从媒介技术的层面来看,现在的确比那个时代进步多了。但是从整个中国的媒体环境来看,我认为与这种技术的进步并不相称。技术既可以让人获得更多的自由,也可能让人受到更多的限制

我自己是1988年进入大学的,进入大学的第一学期,无论是学校的课堂、讲座,还是当时可以看到的一些公开出版的刊物,时时感觉到一种自由的气氛,这种情况,在大学二年级之后突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几乎每周的政治学习,虽然我觉得那个时候从一些马列经典的阅读中还是学到了一些东西,这些东西与主流意识形态所宣扬的并不完全相同,但是这种异样的声音很难再听到,说这些东西似乎也是不合时宜的。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很多人为之欢欣鼓舞,认为这种技术手段将为中国社会迎来哈贝马斯所说的“公民社会”,但是哈氏的这种理论在中国社会再次出现了水土不服,从1994年中国首次接入互联网至今已经近15年,一方面我们感受到了这种新技术带来的诸多好处,与此同时,我们也感受到了更多的来自于当局的诸多的限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互联网用户、上网的人口比例、博客总数、每天发表的博客数量等等并不能成为衡量表达自由的指标。反而是每天被“和谐”掉的博文数量,如同一个社会中人口的死亡率异样,似乎是一个更为重要的指标。

自从“艳照门”事件之后,人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是:当心被恢复!这也是技术的恐怖之处。在去年底海外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那个判例中,判决书上清楚地写出了被告在何年何月通过互联网传送了什么东西。在我看来,这已经不是一些人所讲的“因言获罪”,而是因电脑或互联网获罪。

就在我正在撰写这个发言提纲期间,我从国内某个网站上看到了一篇文章,题为《兰州悲剧事件》,顺手贴到了我的博客上,不一会即收到了这样一条信息:

“尊敬的用户您好,您发表的文章《兰州悲剧事件》已经被系统管理员设置为隐藏。因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如有疑问请您随时与管理员联系。[点这里进行申诉] ”类似情况我以前也遇到过,也申诉过,但从来没有下文。从管理者的角度来看,这些都可能成为一种“不良记录”。那一天要收拾你,这些都是证据。

更为荒唐的是,前几天突然想到把克罗齐那篇《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中文译文贴到博客上备查,结果得到这样的提示:“非常抱歉,您输入的文字中含有符合网站要求的非法词语,我们不得不禁止这些信息的提交。”这是一篇发表在2002年第6期《哲学世界》上的译文,因为系统并未提示那些是非法词语,我真的不知道这样一篇文章中到底哪些是所谓的非法词语。我只得进行这样的猜想:在互联网时代,所谓汉语语词的合法性问题,似乎又要进行重新界定了。

我的博客从2007年初开设时就是实名的,在互联网出现之初,人们经常说的一句话是:“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现在我要说的是:“在互联网上,你很难让人不知道你是谁”。

 

三、新闻专业主义需要制度保障

在西方社会,对于新闻记者专业理念最集中、突出的体现,是在“新闻专业主义”(Journalistic Professionalism)中。有学者对此进行了归纳:

  • 传媒是社会的公器,新闻工作必须服务于公众利益,而不是仅仅服务于任何政治或经济利益集团;
  • 新闻从业者是社会的观察者、事实的报道者,而不是某一利益集团的宣传员;
  • 他们是信息流通的“把关人”,采纳的基准是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主流社会的价值观念,而不是政治、经济利益冲突的参与者或鼓动者;
  • 他们以实证科学的理性标准评判事实的真伪,服从于事实这一最高权威,而不是臣服于任何政治权力或经济势力;
  • 他们受制于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专业规范,接受专业社区的自律,而不接受在此之外的任何权力或权威的控制。(陆晔,潘忠党,2002)

上述所有这些,归结到一点,就是媒体要有充分的独立性,没有这种独立性,所谓新闻专业主义,只是奢谈。

在我看来,新闻专业主义其实和新闻自由等一样,也属于普世价值的范畴,在一个连普世价值也不敢承认的社会中,新闻专业主义同样缺乏生存的土壤。

如果就此判定中国记者不具有这样一种专业理念,那也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据我自己和记者的有限的接触,这也是很多中国记者在“成名的想象”中最大的困惑所在。

 

综上所述,似乎所有的问题都主要在于政府方面。但政府也并非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即便在政府里,有些人的想法或许比我还要超前,但是很多问题为什么长时间得不到改善?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我看来,还是因为有很多东西并未得到公开,这表明某些人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诚意,还是不够。在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中,作为记者的底线,我觉得原《羊城晚报》总编辑黄文俞的一句话说得很清楚:“可以有不说出来的真话,但是不可以说假话。”

分类: 有话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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